律師費和訴訟
保全責任
保險費為出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支出,與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質不同。首先,從《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的立法本意看,該條主要目的在于當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
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一并約定時平衡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其次,從實踐情況看,只有與融資成本緊密相關的費用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一般主要指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其性質上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
合同中出現的所有費用都屬于上述范圍;再次,本條設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以其他費用變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師費和訴訟
保全責任
保險費與借貸中的控制融資成本并無直接關聯關系。當事人約定的律師費和訴訟
保全責任
保險費系當事人為實現債權而可能支出的成本,若借款人依約還款則不會產生;若引發糾紛產生相關費用,當由敗訴方承擔,原則上不同于借款利息、
違約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