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針對法院對
執行標的
執行提出異議的,若申請被駁回:①如果認為是原來作出判決、裁定有誤的(如判決、裁定裁決該標的屬于被
執行人或者裁決
執行拍賣處理該標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請
再審。②如果原來判決、裁定無關,是因為法院
執行錯誤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執行異議之訴。③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導致的無法救濟。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
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六條第二款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編者注:民訴法修正后對應是第234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
執行標的
執行終結之前提出;
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
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
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
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