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含案外人),針對
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的,若申請被駁回,可以申請復議。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導致的無法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
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
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編者注:民訴法修正后對應是第232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
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
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