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已經沒有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操作空間,特別是對于盜竊、詐騙類犯罪,既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只能追繳犯罪所得和責令退賠二種可能性。
刑事案件當中,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通常可以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重要手段。但大多數情況下,財產類案件的被告人,不是一窮二白就是早已揮霍一空,再怎么追繳犯罪所得和責令退賠也是于是無補。作為刑事被害人,大多數時候是不了解被告人經濟狀況的,除了等待公安機關追繳,在審查
起訴階段,也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被告人及家屬盡快賠償損失的想法,但凡家庭條件不是太差,家屬一般都會想辦法借錢來取得諒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