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明夫妻合意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債權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具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
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微信等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
2. 日常家庭生活范圍內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債權存在,債務人舉證反駁
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舉證證明債務關系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即可,不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非舉債配偶可以提供家庭收入情況、收入水平,證明借款數額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費或該債務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進行反駁。
3. 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債務由債權人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應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進而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考慮到債權人對于夫妻家庭生活用款舉證難度較大,可以對其舉證責任予以適當緩和。法院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具有親友關系,雙方交往是否親密,對債務人家庭是否熟稔等加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