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
債務系用于夫妻一方且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屬性,應界定為個人債務。例如無償擔保,夫妻一方為前婚所生子女購買
房產、車輛,揮霍消費(如購買與自身消費能力極不匹配的奢侈品、負債打賞網(wǎng)絡主播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如包養(yǎng)情人、撫養(yǎng)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 虛假債務及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為在
離婚時侵吞共同財產而虛構的共同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盜竊、搶劫、賭博、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生債務,即使為家庭利益也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4. 另有約定的認定為個人債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之間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情的,也應當直接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