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審查包括三個要素:債務款項專用性(債務專用于生產經營)、夫妻經營共同性、經營利潤共享性。其中,夫妻經營共同性是指生產經營活動系夫妻雙方基于共同意志協力經營,實踐中表現為夫妻共同決策、共同投資、分工合作、共同經營管理。夫妻經營共同性以合意參與為核心要素,在共同經營要素的認定上應適當放寬標準。經營利潤共享性是指無論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產生盈利結果,經營收益一貫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確證據可以確定債務款項專用性和夫妻經營共同性時,則對經營利潤共享性可無需再作審查;當夫妻經營共同性難以認定時,可以依據債務款項專用性、經營利潤共享性判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