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在訴訟案件中,司法鑒定可以為其提供專業的鑒別和判斷,并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依據。因此,很多時候,由于需要您都會選擇進行司法鑒定。對于司法鑒定,需要在法院允許受理的范圍內,當然也是有一定的鑒定流程的。對此,為了方便您了解,下面將法院司法鑒定流程,分享與您。
法院司法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司法鑒定的應用是比較常見的。通常情況下,司法鑒定需要當事人向有關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在鑒定機構決定受理之后,就可以按照接下來的流程進行鑒定了。至于那些具體的流程,您可以參照我們整理的法院司法鑒定流程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