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開荒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因此為了更好地利用開發土地,國家會對開荒土地進行一系列的政策鼓勵。農民開荒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關注的一個問題,因為土地的歸屬問題導致大部分土地使用的時候都是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稅。那么如果是開荒土地是否還是需要繳納同樣多的土地使用稅。
一、農民開荒土地使用權
進行荒地開墾,就是開荒地。荒地指可供開發利用和建設而尚未開發利用和建設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狹義的荒地通常指宜農荒地。即宜于耕種而尚未開墾種植的土地和雖經耕墾利用,但荒廢而停止耕種不久的土地。前者為生荒地,后者為熟荒地,兩者均是農業用地中的一項重要后備土地資源。那么開荒地使用權怎么確定呢?這還得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國有土地)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規定:第四十四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
合同。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民開荒土地使用權基本上可以確定,只要是該片開荒土地經過政府批準,則土地的使用權就歸該農民或者是集體所有,土體使用稅也會相應的減免。因此在進行土地開荒的時候可以放心的使用了,不用擔心開荒到一半的土地的使用權突然間轉移給了另外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