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辦理完
離婚手續后,一方會拿到子女
撫養權,而另一方需要按月支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只讓對方看看孩子,除此之外,對方不能同孩子之間進行過多的接觸。那么當事人行使探視權是只能看看嗎?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行使探視權是只能看看嗎?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
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
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
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二、對方阻撓探視怎么辦?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由此可見,探視權是
離婚案件中沒有子女
撫養權一方正當的權利,對方不得阻擾。關于探視的方式,也不僅僅限于看看孩子,還可以陪孩子游玩等。具體探視方式及時間,雙方會在
離婚協議書中寫清楚。如果一方的探視權得不到保障,其可以通過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解決。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