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方面,原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夫妻二人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已經對份額作出明確約定,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中也有登記,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應當予以承認。在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丈夫一方在簽署《聲明》和登記時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雙方約定的意思非常明確,并不存在
合同無效的情形。這一個雙方之間的“
合同”都應該嚴守,在雙方內部發生法律約束力,不應當輕易否認其效力。
原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按照法定財產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按照約定財產制,夫妻之間可以就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有特別約定,則應按照夫妻之間的約定來確定財產的歸屬,而不再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