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只能要求買受人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不能直接向開發商主張。因為第一,符合
合同相對性的法理。對于連環買賣,雖然針對同一標的物,且交易彼此連續,但仍屬于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法律關系,故第三人不能突破
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出賣人主張權利,除非符合關于代位權的規定。第二,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根據我國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規定,二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稅種,如果允許第三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過戶,將使中間環節的稅收被規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同時有民事審判阻礙國家征稅行政權之嫌。第三,合理平衡債權人利益。如果允許第三人直接向出賣人請求過戶,買受人的債權人利益可能會受損。特別在買受人惡意逃債時,其與第三人虛構房屋買賣
合同,由第三人通過法院裁判獲得房屋所有權,使買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