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是根據勞動者存在違法違紀、違反勞動
合同的行為,對其合法性的評價也應以作出解除勞動
合同決定時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的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意思表示,對用人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明確載明解除勞動
合同的依據及事由,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勞動
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該決定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為標準進行審查,不宜超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所載明的內容和范圍。否則,將偏離勞資雙方所爭議的解除勞動
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內容,導致法院裁判與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及爭議焦點不一致;同時,也違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應當秉持的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造成勞資雙方權益保障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