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愛好產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屬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愛好以個人名義所負的,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