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
離婚不對配偶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對配偶應當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7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因此,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去法院
起訴離婚。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這種失蹤是可以成為導致婚姻和情感破裂的原因,所以,當事人是有權利到配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無論,配偶是因為逃避家庭責任,違法婚姻義務等不利于他的原因或者是因為一些其他的不是不利于他的原因,無論配偶是否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最終失蹤下落不明,情感終究會產(chǎn)生破裂,雙方的關系終究會發(fā)生變化,所以基于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無條件去法院
起訴離婚的。而法院則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