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離婚后,可以嫁給公公嗎?
關于直系姻親間能否結婚,我國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作明確規定。在討論修改婚姻法過程中有許多人提出應明令禁止直系姻親結婚,因為這種婚姻關系違背傳統倫理道德,而且容易引起親屬關系的混亂,許多外國法中都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的規定。但這一意見未被采納,主要是因為姻親之間一般沒有血緣關系,姻親結婚并不產生遺傳學上的后果。因而是否禁止姻親結婚以及禁止的范圍,可以用道德和習慣來調整。現實生活中,傳統道德對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等直系姻親結婚持強烈否定的態度,但從我國婚姻習俗看,對某些旁系姻親結婚,如喪偶后,女方與大伯子結婚,男方與小姨子結婚,則一般予以認可。
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