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系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
合同關系,借條是借款
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一種比較純粹的
債權債務關系。
2、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但欠條形成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因勞務產生的、因損害賠償產生的等等。
3、舉證責任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
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并舉證證明交付情況即可;而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
起訴后,還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4、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