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勞動關系并沒有勞動
合同來證明,需要一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雖然沒有勞動
合同,但是工作期間有的也會受到工傷,但是工傷認定能作為勞動關系證據合理嗎,受工傷作為一種事實存在的事,到底能不能作為證據,可以隨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工傷認定能作為勞動關系證據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書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行為的載體,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若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該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則該工傷認定書即生效。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沒有勞動關系工傷該什么認定
《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應當提供勞動者的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
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
工傷是一種實際存在,如果是因所在單位工作導致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同時勞動關系也是認定工傷的一個重要依據,雙方是互相制約,互為前提的。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繼續瀏覽延伸閱讀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