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包含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
根據《
公司法》規定,取得完整無瑕疵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應同時符合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這一實質要件和被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等相關件這一形式要件。換言之,出資并非取得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的充分條件,不能僅因出資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認定該
股權為夫妻共同共有。當
股權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時該
股權的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股東有權單獨處分該
股權。
如無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等導致
合同無效的情形,登記為股東的一方應按
合同約定履行
股權轉讓義務,但根據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轉讓該
股權而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