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
第一,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
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第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