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
取保候審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不一定就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對于一些涉及到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則會有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對案件進行偵查。因此,在申請
取保候審的時候,有時就是向檢察院提出的。那么通常在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
取保候審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
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
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
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二、哪些情形公安機可
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司法實務中,針對不同的刑事案件情況,在行為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具體申請
取保候審的機關不同。有些是檢察院可
取保候審,而有的則是由公安機關決定。而具體關于
取保候審的期限,我國法律中規定最長不能超過1年,這是指針對不同的階段下最長不能超過1年。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