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律師資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可以看出,沒有律師資格也沒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主要是看其是否屬于公司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62.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至少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1)繳納社保記錄憑證;
(2)領取工資憑證;
(3)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因此,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法律顧問”不屬于公司員工,僅持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