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概念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規定:
1)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5) 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