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條件中,“后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應當如何認定?前訴原告以前訴被告的繼承人作為被告提
起訴訟,能否認定為前訴與后訴當事人相同?
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僅具有禁止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訴訟標的)于訴訟系屬中再行
起訴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當事人間相同訴訟標的再次訟爭的功能。因此, 無論從訴訟系屬效力還是從既判力消極效力角度,形式當事人都應當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則主觀要件即當事人同一性的當事人范圍。但既判力主觀范圍除包括形式當事人即通常當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情形下,案件當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從既判力消極效力角度出發,一事不再理原則中主觀范圍也應當擴展至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所及的第三人。繼承人通過繼承而承受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當事人的一般繼受人,受判決既判力的約束,因此屬于一事不再理原則覆蓋的范圍,其與被繼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上符合“后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