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男方與女方簽訂的婚前協議約定了待政策條件許可時增加男方為房屋產權共有人、簽訂協議之日起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有一方移情別戀等過失方不再擁有共同財產,該協議前后出現共同、共有的內容,對于房屋是否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協議中又約定了相互忠誠的內容,而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后,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
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雙方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故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由當事人自覺履行,不宜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因雙方至今未締結婚姻不具備家庭關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礎,故依據雙方出資額和男方存在的過錯酌情確定房屋份額比例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