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
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
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
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