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
著作權人應當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登記辦法》的規定向國務院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下列軟件應當進行軟件
著作權登記: 一、申請
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應當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由開發者獨自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軟件。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并未進入公有領域的軟件的
著作權登記,可以在《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登記辦法》實施后一年內辦理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登記。 三、軟件
著作權登記申請者應當是該軟件的
著作權人或者其繼承人、受讓人、受贈與人。 四、申請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五、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務院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軟件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也可以以郵寄的方法申請辦理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登記。 六、申請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登記應提交規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