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
合同和企業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時間久了也有會想離職的,有就會選擇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合同達到離職的目的。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勞動法所允許的,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確保勞動關系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具體怎么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合同的流程
1、解除勞動
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
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
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6、勞動
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
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7、將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9、備案:對解除勞動
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
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
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首先要確保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問題解決清楚,不存在未完成的責任和義務,否則用人單位也是不允許解決勞動關系的。解決勞動關系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來,程序合法,解除關系的
合同完成,對于職工的補償清楚,這些都是順利解除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因此,有想離職的朋友,一定要解決好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