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手費的糾紛案件,有的屬于真實的
民間借貸,有的屬于披著“
民間借貸”合法外衣的非法之債。雖然法律保護合法的
民間借貸,但是法律對分手費的評價爭議非常之大。實踐中,為了使分手費合法化,當事人通過簽訂借條、欠條等形式為分手費披上“合法外衣”。雖然借條和欠條等單據是法律認可的形式,但如果當事人僅為分手費披上這樣的“合法外衣”,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系,分手費的效力則需要根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來進行進一步認定。
一、分手費的效力
(1)夫妻之間
離婚時約定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
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屬于合法之債。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
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即使過錯方承諾給付對方的錢款大大高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履行。
(2)配偶與婚外異性約定分手費,對其處理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
婚外情約定的分手費屬于自然之債,雖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但如果一方履行的話,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有的觀點認為
婚外情給予的分手費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對于已經給付的分手費應當予以返還給承諾人,否則會助長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給社會帶來不良風氣之誘導。
(3)雙方均未有配偶的情侶約定分手費。對于該種情況效力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分手費是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觀點認為情侶之間約定分手費一般是對生活開支進行結算的方式,屬于一種“惡習”,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二、分手費的性質
認定存在
民間借貸事實需要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既有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實際交付。若雙方無實際的借貸往來,僅通過欠條、借條為分手費披上一層外衣,那么該借款
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效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