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侵權行為之債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如
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為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所使用,兩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發時夫妻一方的駕車行為屬于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實施的行為,因此產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斷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在于審查債務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債務人配偶通過債務人的活動從中受益,例如在從事家庭經營等活動中發生侵權行為,按照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人的活動并非為了家庭利益且債務人配偶也未從中受益的,應當認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