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父母出資時,男方與其父母之間確實存在借貸合意并出具了欠條,即使女方不知道有該欠條,也不影響借貸關系的成立。依照我國《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你的描述,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資是婚后男方的借款,且該借款用于夫妻雙方購置房屋,這種情況下,雖然欠條由男方一方出具,但該借款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父母提供資金時,明確表示該資金屬于贈與或該欠條是為了達到讓女方少分財產的目的而由男方事后補簽的,那么所謂的借貸在法律上屬于虛假的意思表示,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誠然,在男女雙方已經鬧到
離婚的程度時,這種證據在實踐中不太容易收集,但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在認定借貸關系時也非常慎重,通常要根據是否存在借款的必要性、借款發生時間長短、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存在催要事實或還款事實等綜合認定,當事人只憑一份孤立的欠條來主張與父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可能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