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資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罪中的一種,該罪的犯罪人員是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采用詐騙的方式取得金融機構的信用,從而獲得集資款的一種犯罪行為。金融集資詐騙罪本質上也是一種詐騙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2017年金融集資詐騙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金融集資詐騙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罪判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
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金融集資詐騙的詐騙所得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fā)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于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
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金融集資詐騙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應受到嚴厲的處罰。而詐騙所得應返還給受害人,如果被害人較多的,可按比例還給受害人。而犯罪人員如果將詐騙所得用于償還貸款、償還欠款等行為,如果對方知道該錢款為詐騙所得,應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