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建筑法規定,凡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的,均屬掛靠承接工程。這是所有
建筑工程掛靠協議最核心的內容,也是當事人簽訂掛靠協議的最主要目的。
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掛靠行為有:
1、不具有從事
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
建筑活動資格的
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
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
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