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簽訂工程掛靠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接
建筑工程,所以通常情況下掛靠人就是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但
建筑法規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也就是說,任何
建筑工程掛靠協議都是違法無效。
因此,承包人通過工程掛靠的方式與發包人簽訂的
建筑工程
合同,也是無效,即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不再存在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關系,承包人擅自繼續施工的行為,不應當再受到保護。
承包人的施工成果依法受到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
建筑工程
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按照以下情況處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