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法規定,在
合同無效時,因該
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在工程掛靠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掛靠人是可以要求被掛靠人返還管理費、質保金等費用的。
但
建筑工程作為涉及到人身財產、社會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活動,法律對此有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掛靠協議無效的,法院有權依照民法相關規定收繳雙方因履行掛靠
合同的非法所得。
也就是說,掛靠人支付給被掛靠人的管理費會被法院沒收,被掛靠人是沒有管理費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