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約方應自己承擔損失的情形,主要分為兩個:
1、守約方沒有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損壞造成的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在一些與貨物有關的買賣
合同、供貨
合同、物流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是貨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貨物的義務,假如貨物因為某些原因,包括
違約方
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也有義務采取適當的損失,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最后造成貨物損失的,守約方不能主張這擴大的損失賠償。
2、守約方采取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失,也不能要求
違約方賠償擴大的損失。
守約方在挽救貨物損失的時候,還要特別注意保管貨物的方法,如果采取的措施不當,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是不能要求
違約方來承擔的。
守約方防止貨物損失產生的合理費用,可主張
違約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