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人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許可他人行使其
著作權,并收取報酬的權利; 十、部分或全部轉讓軟件
著作權并獲取報酬的權利; 十一、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