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可得利益,是指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說白了,就是
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部分利益,因
違約方
違約導致守約方損失了該部分可得利益,那么要求
違約方賠償該部分利益,亦無可厚非。
這在《
合同法》中也已經明確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
合同的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其它不可以遇見的利益,或有非常大幾率不能獲得利益,
違約方無需賠償。
怎樣計算可得利益?
在實踐中,可得利益沒有非常明確的計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別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幾點原則計算可得利益損失:
1、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在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
合同中,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因對方的
違約行為而受到的預期純利潤損失。通常包括生產利潤、經營性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三種主要類型。但可得利益是
合同履行后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
2、可得利益損失應當是可以預見的損失,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額和根據對方身份所能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