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七)第一項規定:“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確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職工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工傷職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且其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此處的“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應當包括為從事承包業務前往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后返回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