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簽訂了勞動
合同一般都是兩份,企業和個人各自一份,但是不乏一些人弄丟了勞動
合同,但是入職
合同丟了怎么辦理。
合同是明確職責和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真的遇到丟了的,可以和企業商量,畢竟企業還有一份。具體該怎么和企業協商,可以隨我們一起去探考。
一、入職
合同丟了怎么辦理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將其存檔的一份勞動
合同復印一份給勞動者本人或者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一份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用人單位應當和員工簽訂
合同
《勞動
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文也告訴您該怎么辦了,
合同丟了帶來的問題和麻煩通常比較多。
合同丟失最好的是能補辦
合同,首先要和所在的企業聯系,說明具體的情況,經得企業同意,可以將企業留存的
合同復印留存。但是我們提醒您要保存好
合同,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