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直播平臺拖欠網絡主播費用、網絡主播跳槽、網絡主播違反直播平臺約定等三類糾紛,關鍵是要厘清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建立合伙關系。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為營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約定收益分成,雙方并不存在簽訂勞動
合同的合意,直播事務由雙方共同
執行,網絡主播也不受網絡直播平臺(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的約束,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屬于典型的營利性合伙關系。
第二種,網絡主播所屬經紀公司(公會)與直播平臺建立合作關系。網絡直播通過與經紀公司(公會)簽約,通過經紀公司(公會)與直播平臺簽訂合作協議。其中,網絡主播按照經紀公司指示行事,與直播平臺沒有直接法律關系。
第三種,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采用簽訂勞動
合同(或實際上采用勞動關系),直播平臺都以鎖定與頭部主播的聯系,或以此培育后備力量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