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債權在破產申報中未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處理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涉及到發包人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向發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明確自己所主張的權利及享有優先權,以使得相對方以及其他債權人知道其主張的權利。當事人未明確主張自己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其所主張的權利僅能視為普通債權。
債權人在申報案涉工程債權時并未明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其申報債權的行為只能視為其主張普通債權的行為,不能產生法定優先權的效果。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系關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一般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的規定屬于關于債權到期的具體規定,二者并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