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是
合同訂立的完結,旨在說明
合同的形式,而
合同的生效是指
合同的效力,旨在說明業已形成的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的區別在于:
1.
合同關系所屬的階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屬于
合同訂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階段的終結,不涉及
合同義務和
合同責任的問題;而
合同生效是在
合同訂立終結后,開始實現
合同目的,開始履行
合同義務,處于履行階段,因而存在必須履行義務及
違約責任等問題。
2.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
合同成立屬于
合同訂立的范疇,解決的是
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
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屬于
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
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3.體現的原則不同。
合同成立要件體現
合同自由原則,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自主權,
合同是否成立,只能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斷,不應夾雜著國家對
合同的態度。法律的任務是為判斷
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標準,這些標準是客觀的,任何人依據這些標準,對
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評判,這是
合同成立制度的價值所在。
合同生效要件體現的則是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對
合同的約束力予以干預。如果
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著
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的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
合同即告成立。
4.解釋的適用不同。
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
合同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譬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
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
合同成立。此條以事實
合同為其理論基礎、以社會生活為其實踐基礎,其意義在于盡力促成
合同成立、鼓勵交易。而對
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
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
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5.時間上有差異。
合同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
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談得上判斷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
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進一步的判斷。
總之,
合同經過要約與承諾階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具備時,
合同才得以生效。
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依賴于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