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認定:1.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的掛靠人。2.違法分包
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轉包
合同中的轉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實際施工人的的外延更為豐富,一般法院依據《建設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資質導致
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認定需要根據三個方面:一是實際履行了承包人義務,包括對整個工程或者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的人,二是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直接的
合同關系或者名義上的
合同關系,三是存在投資或收款行為。也有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施工
合同的承包人,是最終實際完成了施工任務的單位或個人,具體認定有兩點:一是建設施工
合同無效,二是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建設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