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之后的必然選擇。
離婚說很簡單也可以,說復雜也行。覺得
離婚復雜的,無非就是分割財產,分割債務以及孩子撫養問題的難以解決而已。這三個問題處理得好,
離婚就簡單,處理不好,就是復雜。那么,
離婚時債務和撫養費怎么處理?詳情參考下文。
一、
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既使法院判決了償還債務的處理方法,你們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你們各方或者雙方主張他的債權的,但是當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后,可以基于
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1、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3、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4、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2)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
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
離婚時孩子撫養費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首先,在債務問題處理上,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那就是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個人債務,那么就個人承擔。但是雙方之間的債務分割,并不能免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