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 587 條之規定,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即以當事人根本
違約為前提條件。在買賣
合同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
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相對方主張繼續履行,說明
合同暫時處于遲延履行狀態而
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實現,尚未達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時,守約方可就其所受損失要求
違約方予以賠償,但不宜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當事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并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例如,如果僅僅交付了定金,
合同并未開始實際履行,
違約方拒絕履行
合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解除
合同;如果
合同已經開始履行,標的物已經運輸在途,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排除定金條款的適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適用定金罰則并不意味著
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的行為不再承擔責任,其
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仍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