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問題上,法院一般認為,首先,要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騙取錢財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應當全部返還;其次,從財務屬性進行鑒別,對于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耗的消費品考慮損耗后可以列為返還財產范圍,而對于衣物、煙酒、化妝品、食物等易耗的消費品,對于已消耗的不列為返還的財產范圍;再次,要對財物的數額進行判斷,在婚約中約定的大筆財物,若有證據證明已經完成交付的,應當考慮返還。而對于男女方之間帶有贈與性質的見面禮、平時互贈的禮物數額較小的,可不考慮在返還的財產范圍內。最后,還要對給付后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已給付的彩禮是否用于購置男女方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有部分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在判斷彩禮返還的比例問題上,最高院法官認為:首先要區分當事人是否
同居生活;其次,判斷雙方當事人過錯;再次,要衡量婚約財產數額大??;最后還要衡量雙方家庭經濟狀況??紤]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慮返還比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