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侵權事實發生后,當事人對較為輕微的事故可通過達成“私了協議”快速、有效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故對這一行為應予以積極鼓勵和肯定。通常情況下,“私了協議”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協商一致的結果,應為有效,且可以及時彌補受害方的損失,減少社會矛盾,故非為特殊事由,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私了協議”后即應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私了協議”確實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一般侵權類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損害的,侵害方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果因對自己的傷情存在嚴重錯誤預估或病情被誤診,導致實際損失與賠償數額出入較大,符合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條件時,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私了協議的申請,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