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
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仲裁,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超過保證期限依然未提起上述主張的,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正常情形下按照保證期間
執行,但如果保證期限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間的,或者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同時屆滿的,則視為沒有約定。
二、如最高額保證
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
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三、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對于一般
合同,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后,只要沒有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得據此抗辯,但保證期間與一般
合同訴訟時效不同。在保證
合同約定的保證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內,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依法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否為法定節假日,均不存在順延問題。
四、保證
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