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不設托管人是否可行? 一、私募
基金不設托管人是否可行?
除
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
基金應當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
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
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
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因此,
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須的。
私募
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
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
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
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一點就是:私募
基金綜合托管服務是指
證券公司為私募管理機構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屬于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延伸服務,因此,取得私募
基金綜合托管服務業務資格,但并未獲得
基金托管資格的
證券公司,不能擔任私募
基金托管人。兩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二、私募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是什么?
所謂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托管協議約定,在投資
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職責的當事人。
基金托管人由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私募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
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由此可見,一般來說,私募
基金是需要辦理
基金托管的,但是這并不是硬性要求。也就是說私募
基金不設托管人是可以的,只是在
基金合同中要寫清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措施及糾紛解決機制。作為投資者,最好選擇有托管人的私募
基金作為投資對象,這樣可以有效降低資金被盜用的風險。